河北省渔业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伪造、变造、冒用、转让、涂改、出租、买卖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27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