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非法生产水产苗种或者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