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渔业条例/第三章 捕捞业第二十六条有效从事捕捞生产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捕捞许可证。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捕捞作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27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