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渔业条例/第二章 养殖业第十六条有效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按养殖证许可使用的范围进行生产;(二)合理使用渔药、饵料、饲料、添加剂,并做好苗种放养、投入品使用、养殖品种生产和销售记录;(三)及时合理处置被污染或者含病原体的水体和病死养殖生物,防止病害传播;(四)防止对水域生态系统有危害的养殖品种逃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养殖水域排放污水或者倾倒生产、生活垃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27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