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渔业条例/第二章 养殖业第十二条有效按照水域综合利用规划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域、滩涂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养殖证。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使用跨地区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域所在地县、市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养殖证。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2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