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第二十条已修改统计调查对象违反本条例义务性统计调查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虚报、瞒报、拒报统计资料的;(二)一年内两次以上迟报统计资料的;(三)伪造、篡改、转移、隐匿、毁弃、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帐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