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已修改本条例规定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具体办法的,市政府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