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第三章 欠薪保障基金第十二条已修改欠薪保障基金的使用实行预拨管理,由市财政部门预拨给市劳动保障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预拨给各区劳动行政部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