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在自治县征收的建设项目的耕地开垦费,应当优先安排用于自治县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在自治县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除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外返还自治县,专项用于基本农田的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支出。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对分配给自治县的建设用地指标给予照顾。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