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罚: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教育主管部门给以开除公职的处分;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并可依法解除其监护人的资格,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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