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深圳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并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负责做好在校未成年学生的保护工作。

劳动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负责做好已就业的未成年工的保护工作。

公安、文化、工商、民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