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十七条已修改学校及其教职员应当执行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有关学时和作业的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未成年学生的学业负担,保证未成年学生休息、体育和课外活动的时间。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