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共青团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组织和引导接受完义务教育、年满1 6周岁的未成年人参加一定的社会活动。

劳动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组织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进行职业技术培训。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