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按选区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中国人民解放军山西省军区暨驻晋部队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产生出席省、设区的市、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