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五十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统计监测、考核评价体系,实行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