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统计监测、考核评价体系,实行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