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面向企业的融资服务机制,为企业自主创新与成果产业化提供贴息、担保。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范围内对企业自主创新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对企业已经研究开发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开发项目,可予以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立项资助。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