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力量创办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从事科技信息服务、技术评估、技术经纪、技术转移、技术开发与服务等活动,推进技术市场的培育和发展。

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的扶持政策,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