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力量创办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从事科技信息服务、技术评估、技术经纪、技术转移、技术开发与服务等活动,推进技术市场的培育和发展。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的扶持政策,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