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省从事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科学决策与管理、技术创新与服务、成果转化与推广、科学技术普及与交流、人才培养与引进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