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省从事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科学决策与管理、技术创新与服务、成果转化与推广、科学技术普及与交流、人才培养与引进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