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第十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根据国家和本省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引进先进技术、装备,开展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活动。利用财政性资金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应当制定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方案,依照有关规定报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