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各级红十字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二)开展备灾、救灾工作,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组织红十字医疗队,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争取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助,协助政府组织抗灾救灾;

(三)开展群众性、行业性的卫生救护培训,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在公路沿线及其他适当地方设立红十字救护站;

(四)参与组织、宣传、动员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事业的发展;

(五)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进行人道主义教育,组织青少年以多种形式为孤寡老人、残疾人和其他需要救助的人员服务;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地区之间以及与国(境)外红十字会的交流合作;

(七)依照国际红十字会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完成政府委托的事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