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红十字会接受的捐赠款物必须无偿地用于社会救助,不得截留、私分、挪用和擅自变卖。

红十字会发放捐赠款物应当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并根据捐赠者的要求向捐赠者通报发放情况。

各级红十字会对接受的捐赠款物应当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建立账目,健全专项审查监督制度和发放管理制度。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