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满族自治县水土保持条例第四条已修改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自治县人民政府对防治水土流失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