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随意倾倒砂、石、土、尾矿、废渣等废弃物,或者不采取措施恢复表土层和植被造成水土流失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按倾倒量每立方米三元至六元处以罚款。

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