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满族自治县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一条已修改开发建设项目应当减少破坏植被,排弃的砂、石、土、尾矿、废渣等废弃物,必须在专门存放地堆放。因采矿和建设使植被受到破坏的,必须采取相关措施恢复表土层和植被,防止水土流失。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