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拨打、接听电话、观看电视的;
(二)使用耳机、耳塞收听广播,查阅通讯信息的;
(三)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的;
(四)连续驾驶超过四个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
(五)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六)出租汽车违反规定在道路上停车待客的;
(七)公共汽车违反规定停车上下乘客、违反规定驶入停靠站及在停靠站待客的。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