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章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根据需要可以扣留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出具凭证;除依法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外,应当在十日内返还。因处理交通事故需要检验、鉴定、评估,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职责的,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确需由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其费用由事故当事人按照过错大小承担。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