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城市市区、县(市)城区公共停车场(库)、公交车场(站)的建设应当纳入城市规划,并与城市建设同步进行。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建设停车场(库),配建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改作他用。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