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一)盗伐、盗挖或损害各级保护的古树、珍稀植物的;

(二)捕猎或药杀各级保护的珍稀飞禽、野兽、昆虫、鱼类的;

(三)盗窃、破坏历史文物的;

(四)利用宗教、封建迷信活动危害国家利益、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

(五)聚赌、贩毒、卖淫、出售黄色书刊和放映黄色音像制品的;

(六)出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七)扰乱旅游环境和秩序,不听劝阻的;

(八)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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