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满族自治县旅游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旅游行业管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凡进入旅游区,景点从事各类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手续完备,证照齐全,文明经营,依照旅游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服务标准,在指定区域地点开展经营活动,严禁强行兜售旅游商品和无证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