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境内的旅游资源,景物保护区,分为县级重点保护单位和乡级一般保护单位两类。

县级旅游保护单位,由县旅游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会商,提出界定范围、保护内容、保护措施,由县人民政府审批公布。

乡级旅游保护单位,由乡、镇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提出界定范围、保护内容、保护措施,经县旅游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由乡、镇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公布。

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