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代表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加强同原选举单位或者选民的联系:

(一)进行视察和调查;

(二)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三)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四)走访原选举单位或者选区,听取、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五)回答原选举单位或者选民对代表工作的询问。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