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九条已修改代表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加强同原选举单位或者选民的联系:(一)进行视察和调查;(二)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三)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四)走访原选举单位或者选区,听取、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五)回答原选举单位或者选民对代表工作的询问。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