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大会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对由选民直接选出的代表的罢免案,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由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组织原选区选民进行讨论和表决。

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到会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代表被罢免后,应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