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矿山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公民投资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应当按照国家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的规定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缴纳探矿权有偿取得费用后,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

国家投资进行矿产资源勘查,由代表国家进行投资的单位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取得探矿权。其探故权由国家享有。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