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凿井资质证书或者井用管材生产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