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任何改变调度运用计划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6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