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程类别、规模和条件,向所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下达技术经济指标或者承包经营目标任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根据上级下达的任务或者承包经营目标制定实施计划,确保生产任务的完成。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