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章 供水管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用水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缴纳水费。对不按时缴纳水费的用户,应当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6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