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用水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缴纳水费。对不按时缴纳水费的用户,应当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