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保护第三十条已修改禁止向河道、渠道、水库及其他水域排放超标准污水或者弃置固体废物。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6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