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章 工程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开采地下水必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凿井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施工。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确定井位,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凿井和生产井用管材,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凿井资质证书或井用管材生产许可证。生产过程中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6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