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六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和村民的意愿,按照便于村民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