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六十七条已修改本条例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过去在特区内实施的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