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六章 罚则第六十四条已修改当事人对主管机关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政府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自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执行主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主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