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四章 房地产转让的代理与经纪第五十条已修改从事房地产转让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取得相应资格。取得资格的条件和程序按市政府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