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交换与赠与第四十八条已修改附条件的赠与,受赠人不按约定条件履行的,赠与人可要求受赠人履行所附条件中规定的义务,或者撤销已经登记的赠与。所附条件不能履行或者不需要履行的,赠与人不能撤销已生效的赠与。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