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二章 房地产买卖/第三节 房地产预售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已预售的房地产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公共设施部分不得变更设计。如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征得全体受让人五分之四以上的同意。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