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二章 房地产买卖/第二节 房地产现售第三十一条已修改以买卖方式转让房地产时,在同等条件下,下列当事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一)房地产共有人;(二)房地产承租人。一项房地产买卖同时具有上列当事人时,按上述顺序依次享有优先购买权。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