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预售房地产的受让人不按期给付价款的,按下列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一)受让人给付的金额达到应付价款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受让人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转让人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

(二)受让人给付的金额不足应付价款百分之五十的,转让人可要求受让人支付违约金。受让人超过合同约定时间九十日仍不给付应付价款的,转让人有权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