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二章 房地产买卖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房地产买卖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当事人一方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当事人双方均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