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九条已修改生产单位的质量检验机构和质量检验人员应当对商品质量检验负责,不得为不合格商品签发合格证。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2月17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