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章 行政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主管部门对查封、扣押的下列商品,可在采取其它证据保全措施后,先行处理。(一)易于损毁的鲜活商品;(二)容易腐烂、变质的商品;(三)其它难于保存的商品。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2月17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